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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楊文禮
訴訟代理人 楊孟青
被 告 林天得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被告對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35萬股股份之股東權不存在,及被告應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35萬股股份返還原告,因原告前開2項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且價額相同,應擇一定之即可;
而原告先前依買賣契約移轉主人廣播公司60%股權即3,000,000股股份予被告,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3,100,000元,折合每股為17.7元(計算式:53,100,000元÷3,000,000股=17.7元),則原告請求被告應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35萬股股份返還原告,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95,000元【計算式:17.7元×350,000股=6,1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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