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741,20240807,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告王明源


被告王偉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如圖示所示,面積以實測為準),將土地返還原告。而系爭土地113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200元,原告主張如圖示所示面積約15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000元(計算式:15×13,200=19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7日
書記官曾怡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