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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林姵岑
被 告 林瑩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瑩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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