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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7號
再審原告 邱士哲
再審被告 周政興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467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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