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823,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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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告邱致昕


被告王炳春
王炳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780元〔計算式:(16×35,400)+4,380=570,78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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