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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翔陽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峻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靖彬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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