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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告林泰億
訴訟代理人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昌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訊達鋼模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2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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