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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吳佩芬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按所示比例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29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臺南市○○區○○段)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000-00地號
土地面積513.31㎡×公告土地現值9,
200元/㎡×原告請求權利範圍
1/100=47,225元
000-00地號
土地面積85.76㎡×公告土地現值9,2
00元/㎡×原告請求權利範圍1/4=19
7,248元
000建號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
明書所示,訴外人吳佩倩所遺之核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路000巷0弄00號)
定價額為291,650元(權利範圍1/
2),而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權利
範圍為1/4,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45,825元。
合計
390,298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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