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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告林靜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19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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