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848,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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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告郭俊忠
陳辜秀英
高辜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貞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江淑卿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 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3年 8月28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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