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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告周湘棋
訴訟代理人李隆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秋綺、高銘甫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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