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楊謝秀鳳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楊西崑
王麗如
曾明導
吳耀崇
吳曜德
黃瑋翔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呂美慧
被 告 黃莉馨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孟珊
被 告 黃惠珍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幸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07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
號
土地地號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應有部分價額
臺南市○○區
○○○段00000
地號土地
150分之18
1,030,078 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70元/
㎡50,494㎡18/150,
元以下四捨五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