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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告蘇照裕
訴訟代理人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李宗彥、謝李彩芳、李美芳、李秀芳、王文昀、王毓民、王佩玲、王競慧、李宗卿、彰化縣員林市市公所、李昭儀、李爭伶、王利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6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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