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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告黃炯煇
被告黃煜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8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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