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866,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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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告簡柔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財成即雅德思牙醫診所、王崇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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