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88,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科呈
陳瀅州
被 告 張賜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84年間設定擔保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已因清償而消滅,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塗銷。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價額總計為1,912,970.09元(詳如附表所示),即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為新臺幣)
設定抵押之土地 設定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民國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 價額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111 2919.00 4,300元 1,334,439.87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111 311.00 4,300元 148,574.03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111 832.00 4,300元 397,471.36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111 68.00 4,300元 32,485.64元 價額總計:1,912,970.09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