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90,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徐誓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靜怡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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