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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號
再 審 原 告 張晉福
再 審 原 告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被告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第二審裁判費為5,790元,依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5,79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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