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1088,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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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吳宇文 
被      告  柯采孜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為夫妻,原告起訴被告與訴外人張軒侃侵害其配偶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惟原告起訴主張之被告與張軒侃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地點均非於本院轄區,而被告戶籍地址位在於臺北市北投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臺南市○○區○○路0 段0000號係被告父母住處,被告並未居住該址,經被告陳報明確,而原告未能提出相關證據釋明被告居住在其起訴主張地址或本院轄區為侵權行為地,則本院自無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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