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1090,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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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0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陳彥良




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對被告郭炳洪聲請調解而於民國113年6月6日調解不成立,原告並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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