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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4號
原告富住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莊明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炎崑等6人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未提出被告年籍、住所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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