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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林郁豐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嘉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嘉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6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757,148元(計算式:745,975元+起訴前利息10,566元+起訴前違約金6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書記官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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