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 告 林晏蔚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俊強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陳俊強之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並提出被繼承人陳俊強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須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份數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關於返還不當得利之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俊強邀原告及訴外人賴洧彬參與共同投資HC木地板,原告為此事先交付被繼承人陳俊強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兩造間未達成投資之協議,被繼承人陳俊強即已仙逝,是以,原告事先交付被繼承人陳俊強之200萬元即屬不當得利,原告爰訴請被告即陳俊強之繼承人返還200萬元之不當得利。
即此,原告應補正陳俊強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應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不當得利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