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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8號
原告楊春娥
訴訟代理人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具狀說明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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