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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徐玄偉即御匠琉璃工房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豐原、邱佳榕間請求返還商品事件,本院依職權查無蕭豐原、邱佳榕之戶籍謄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蕭豐原、邱佳榕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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