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1511,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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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1號
原告吳建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佳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60元。惟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坐落臺南市○○區鎮○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下稱系爭建物)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查報系爭建物之市價、成交價格或房屋課稅現值等,及陳報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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