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1522,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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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2號
原      告  曾宜芳 
被      告  曾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未繳裁判費,又除記載被告曾哲榮以外,其餘被告均以○○○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送裁定後7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並確認被告,該裁定於113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存卷可考,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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