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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2號
原 告 曾宜芳
被 告 曾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未繳裁判費,又除記載被告曾哲榮以外,其餘被告均以○○○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送裁定後7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並確認被告,該裁定於113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存卷可考,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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