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1558,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8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助明等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補字卷第5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補字卷第93-103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