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1559,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9號
原告韓鍏謙

被告韓毅貞
韓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各乙紙附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