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166,20240816,2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曾信琮
曾瑞乾


喬氏美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何星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A母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狀未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書記官林怡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