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35,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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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張仲德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被 告 陳盈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930元。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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