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395,2024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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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王芃茜
王雯資
王茲嬅

被上訴人即
被告王文貴

訴訟代理人王哲連
王秉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而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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