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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賴普騰
被 告 吳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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