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483,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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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純秀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即林澄旺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蔡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0,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750元等情,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3月21日函命原告應於收受該函後5日內補繳,該函並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該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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