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564,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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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東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侯東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37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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