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蔡明璋
被 告 楊沈麗惠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被 告 楊基德
楊金品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基順
被 告 楊國英即楊江山之繼承人
許楊金橫即楊江山之繼承人
許楊金碧即楊江山之繼承人
楊金美即楊江山之繼承人
楊德信即楊江山之繼承人
楊素珍即楊江山之繼承人
楊金蓮即楊江山之繼承人
兼 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楊榮開即楊江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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