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訴,730,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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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李亞興
李貽琇
李萬發
李壬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代位李亞興請求分割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李春娥之遺產,依上開裁定意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李亞興就繼承李春娥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5,499元(計算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2,981,996元×應繼分1/4=745,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650元,尚應繳納5,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李春娥之遺產 價額 (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701,700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全部) 95,000 3 仁德二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985,296 4 郵局定存(號碼:00000000) 200,000 系爭遺產價額合計: 2,981,996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被代位人李亞興【應繼分1/4】繼承被繼承人李春娥遺產可獲得利益): 745,499元(計算式:2,981,996元×1/4=745,49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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