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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 理 人 郭祐銘
黃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博文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於113年6月21日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30元,准予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又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而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代位盧崇益之繼承人盧林英月、盧朝信、盧榮彬、王盧素貞、盧淑芬、盧雅惠、盧雅芳起訴請求分割盧崇益繼承被繼承人盧根南之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盧崇益之繼承人就盧根南之遺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
經核盧崇益之繼承人因分割遺產所取得之土地應繼分折算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2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130元,有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
爰就聲請人所溢繳之裁判費9,130元(計算式:10,130元-1,000元),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編
號
盧根南之遺產明細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標的價值
(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盧崇益之繼承人
應繼分10分之1所
得之利益
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
6分之1
174
10,900元
316,100元
31,610元
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
6分之1
334
10,900元
606,767元
60,677元
臺南市○○區○○里
00鄰○○○街000巷0
號
全部
19,900元
(課稅現值)
1,990元
合計
94,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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