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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6號
聲請人善德寺
法定代理人鄭寶泰
相對人傅雲火
傅贊澍
傅煥傑
傅雲昌
傅英妹
傅秀英
傅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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