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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蔡秀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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