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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
原告甲○○住
被告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
8月9日送達原告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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