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重訴,120,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吳榮華
被 告 高山青園藝社即耕青園藝有限公司

吳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4,65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原告逾期未為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