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原告朱世華
訴訟代理人劉富雄律師
被告呂道明
訴訟代理人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1日上午10點半,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於收受本裁定後1個月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逕送對造,並請就承諾書內容、性質補充辯論,原告對被告抗辯已收受新臺幣200萬乙事,亦請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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