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重訴,249,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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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姿君 
            張筱琪 
被      告  金日沅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宏儒 
被      告  黃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金日沅營造有限公司、黃宏儒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2,245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1萬6,346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5萬6,751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6萬3,07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金日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日沅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18日邀同被告黄宏儒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其利率、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附表編號1所示。

但被告自113年2月9日起均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迄今尚欠原告本金17萬2,245元及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金日沅公司於110年5月13日、111年6月15日、112年6月12日邀同被告黄宏儒、黃基明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250萬元、250萬元及300萬元,其利率、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分別如附表編號2、3、4所示。

但被告分別自113年1月14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27日起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迄今尚欠原告本金121萬6,346元、175萬6,751元、300萬元及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

㈢上開債務迭經原告催討無效,依據兩造簽立之借據(央行C方案適用)第9條、借據第6條第1項、週轉金貸款契約第11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第1款,將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規定甚明。

㈡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央行C方案適用)、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繳通知書及其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至69頁)。

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據此,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萬3,073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利率
起訖日
利率
50萬元
17萬2,245元
113年2月9日
5.83%
113年3月10
逾期6個月以內
 
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
日止
者,按左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
利率20%計算
250萬元
121萬6,346元
113 年1 月14
日起至清償
日止
3.55%
113年2月15
日起至清償
日止
250萬元
175萬6,751元
113 年1 月17
日起至清償
日止
3.75%
113年2月18
日起至清償
日止
300萬元
300萬元
113 年1 月27
日起至清償
日止
3.55%
113年2月28
日起至清償
日止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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