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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告 洪瑞臨
洪瑞雍
洪森亮
洪啓智
洪巧珍
洪啓祥
洪巧芬
洪經堯
洪森澤
洪芷芸
黃麗鄉(原名黃麗卿)
廖健博
廖蓬芳
廖菁芳
廖苹秀
林建民
林毅聖
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
林裕展律師
杜哲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馥禧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7,804元【計算式:(第1項聲明)13,034,224元+(第2項聲明)3,909元×620天(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113年4月10日共620天)=15,457,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048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26,752元外,尚應補繳2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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