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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告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莊富智
被告潤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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