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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告許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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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淞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8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萬3,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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