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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原 告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興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釋明臺南市佳里區區政段563地號土地登記地上權人曾興旺是否仍有當事人能力,若認曾興旺仍有當事人能力,請提出證據資料。
二、若認曾興旺已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5日內補正曾興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
倘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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