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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鑫興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2年5月31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1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緯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啟瑞 京城商業銀行 塩行分行 鑫興鑫企業有限公司 112年3月31日 77,707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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