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除,10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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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賴秋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嗣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 1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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